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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11:17:00來源:大眾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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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商注冊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場監管透明度,創造國內領先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促進市場主體增量提質。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國發〔20147號文件

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45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精神,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總體目標

改革工商注冊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場監管透明度,創造國內領先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促進市場主體增量提質。

()基本原則

1.寬進嚴管。在放寬市場主體準入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創建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簡政放權。改革工商登記及相關的行政審批制度,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促進市場主體增量提質。

3.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依法規范登記條件,簡化登記材料,提高登記效率。

4.便捷高效。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登記流程、登記管轄便利化,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促進創業、創新。

二、主要任務

()簡政放權,促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

1.實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一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不再規定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二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三是特定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27個行業,按現行規定執行。(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2.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一是精簡和規范前置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外,其他市場主體設立和經營項目許可審批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二是嚴格控制新設前置審批。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新設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省內不再新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牽頭單位:省編辦、省工商局、省法制辦)

3.實行“先照后證”制度改革。一是實施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除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市場主體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不須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須經審批方可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憑相關材料向審批部門申請并取得批準文件、證件后開展經營。審批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領并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二是編制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向社會公布,提供便民服務;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未納入目錄的一律不得實施。(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編辦、省法制辦)

4.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一是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由申請人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請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二是允許“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且在同一(市、區)域內的,由企業自主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允許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登記多家企業。允許商務秘書企業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三是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提交合法使用證明等作出具體規定。(牽頭單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5.實行名稱登記改革。一是簡化名稱預先核準程序。除需前置審批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外,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登記和設立登記可一并辦理。二是放寬名稱登記條件。企業名稱只要不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不涉及法律法規禁用條款,均允許使用。允許企業根據經營范圍自主選擇名稱的行業表述。取消企業設立后1年內不得變更企業名稱的限制。(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6.實行經營范圍登記改革。一是改革前置許可項目登記。對前置許可項目,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件載明的內容進行登記,取消經營范圍中對許可經營項目有效期的標注,改為“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二是改革其他經營項目登記。對其他經營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中類、小類或者具體經營項目,由企業自主選擇登記類別,統一加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比侵С中屡d行業和新型業態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和具體項目,參照政策文件、行業標準、文獻資料、國際慣例等通行用語,予以登記。(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7.實行年檢制度改革。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年報信息。企業對年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部門對企業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8.實行登記管轄便利化改革。按照屬地管轄與分級管轄相結合及方便投資者的原則,實行更加便利的登記事權管轄。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事權外,其他企業一般由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管轄。探索“局所登記一體化”模式,支持具備條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業的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就近辦照。(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9.實行登記流程便利化改革。一是簡化登記程序。規范統一市場主體登記條件、登記程序和登記事項,簡化申請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試行“受理、審核合一制”,縮短辦理時限。二是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發照和網上公示。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10.實行“多證聯辦”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多證聯辦”制度。在各級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窗口,實行一個窗口受理,相關部門同步審批,證照統一發放。(牽頭單位: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級人民政府)

()強化監管,促進市場競爭公平有序

1.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登記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及存在其他經營異常行為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內完成整改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3年未整改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2.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制度。對被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且情節嚴重的,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被載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等要依法納入信用監管體系。(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3.建立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誰登記、誰抽查”的原則,登記機關對已按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隨機抽取一定的比例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專項整治、舉報投訴、上級部署、部門抄告、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等情況,對特定企業進行重點核查。抽(核)查結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4.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管理、文化、衛生計生、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依法監管;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與工商登記不符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牽頭單位:省法制辦、省工商局及有關審批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5.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加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堅決打擊損害競爭、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嚴厲查處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賄賂、限制競爭、虛假宣傳、合同欺詐、傳銷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物價局及有關部門)

6.構建市場監管新格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厘清政府部門監管職責。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需經過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對應獲審批但未獲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相關審批部門依法監督查處。完善協同監管機制,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協查移動機制,提高協同監管執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門與審批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監管新格局。(牽頭單位: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7.強化司法救濟和形式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部門應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牽頭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省工商局)

()完善機制,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1.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工商部門企業法人信息庫為基礎,有效整合、運用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建設山東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升級完善自身業務系統,加快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系統平臺上傳、接收、反饋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等信息。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管理,方便社會公眾查詢。(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2.建立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落實國家境外追償保障措施,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我省投資。(牽頭單位: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安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3.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自律作用,引導企業履行好相關義務和責任。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企業及其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支持仲裁機構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企業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發信用評級。(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法制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4.強化企業自我管理。支持企業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引導公司股東(發起人)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做出認繳承諾,發揮章程、協議的約束作用,督促股東、投資人嚴格按章程、協議履行相關責任。(牽頭單位:省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是一項重大改革舉措,設計部門多、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

各級財政部門要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及配套的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省工商局要加快建設山東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電子營業執照發放認證系統,作為實施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撐。各相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提高政務服務綜合效能。

(三)強化法制保障

加快完善與改革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級紀檢監察及公檢法對各有關部門的分工履職進行監督,對具有創新性的履職行為予以支持,保護各級改革積極性。

(四)注重宣傳引導

各級政府要采取多種措施,綜合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和工具,加強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宣傳解讀,全面、準確宣傳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和便民惠民服務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改革,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參與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201431日起施行。意見施行前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對與本意見相關改革措施作出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有專項規定外,參照本意見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4226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魯政發〔201325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加快促進服務業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更新觀念,突出重點

1.進一步提高認識。服務業是實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發展服務業,對于穩增長、調結構、擴內需、增就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是打造山東經濟升級版、推動長期健康發展的新引擎。近年來,我省服務業取得長足發展,規模和質量同步提升,為保持經濟平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上看,服務業仍是我省經濟發展的“短板”,總量規模偏小、結構層次不優、創業創新活力不足、市場競爭力不強。2012年服務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的比重為40%,比全國平均水平低4.6個百分點,與山東經濟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稱。

我省服務業發展滯后,存在著多方面深層次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與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相比,我省城鎮化和信息化進展滯后;二是作為歷史文化大省,“重農輕商”、“重工輕商”和“學而優則仕”的傳統觀念影響深遠;三是多數服務業領域改革落后于農業和工業領域,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部門和行業仍然保持著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色彩,國有事業單位改革任務艱巨;四是相對于農業、工業、建筑業的國際化水平,我省大部分服務業較為封閉、管理落后、競爭力弱;五是各級政府部門對服務業的研究、規劃、指導相對薄弱,財政資源還有相當大比例沒有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產業結構調整基金用于服務業的比重也明顯偏低。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清我省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根源,切實提高加快發展服務業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2.明確指導思想。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切實把服務業放到轉方式調結構的戰略重點位置;進一步整合力量、加大扶持,集聚各類資源向服務業傾斜;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效能,創造一流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打破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進一步加強引導、激發活力,充分調動基層和群眾的聰明才智和創業積極性,推動服務業全面進步。

3.突出發展重點。從總體上看,我省所有服務業領域都存在著供不應求問題,蘊藏著巨大發展潛力,都需要加快發展步伐。從相互關聯和帶動作用考慮,今后一個時期,全省要特別重視發展信息、物流、教育、研發、文化、旅游、養老、醫療、金融以及各種商務服務等行業和領域。堅持分類指導,加大財政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多層次市場,促進服務業消費,拉長產業鏈,提高附加價值。加快發展公共服務業,扶持發展生活性服務業,提升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各地要堅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合理確定發展重點,不斷增創服務業發展新優勢。

4.確定發展目標。力爭到2020年,服務業總量顯著擴大,就業容量明顯增加,體制機制更加完善,開放水平全面提高,市場競爭力持續增強,總體發展規模、質量和層次與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的要求相適應;服務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50%左右,基本形成服務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結構。

二、加強引導,增加投入

5.加強規劃引領。各級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要把服務業放在優先位置,統籌規劃重點產業、各類集聚區和重點項目,把更多的政府資源用于公共服務,引導社會各類資源投入服務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要統籌安排服務業布局、用地規模和開發時序,預留服務業發展空間。城市和中心鎮要優先發展服務業。城市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要將商業、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服務、社區服務等設施建設,納入公建配套實施方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推進服務業行業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

6.加大財政投入。除進一步強化公共財政支持公共服務的屬性之外,各類政府產業扶持和結構調整資金主要投向服務業,一般不再投入競爭性工業領域。各級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內設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在擴大2014年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模的基礎上,今后逐步增加。引導資金重點支持服務業關鍵環節和新興領域發展,通過貼息、補助和獎勵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發揮政府資金“四兩撥千斤”的示范帶動作用。

7.擴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范圍。明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程序、資金安排和組織保障,建立嚴格的監督評價機制。推動政府、國有企業為主投資的項目設備采購和專業服務整體外包,增加對公益服務的政府采購,實行機關物業管理服務政府采購,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服務政府采購。

8.保障和優化土地供應。各地要調整城鎮用地結構,擴大服務業用地供給,提高服務業建設用地比例。鼓勵各市探索扶持性的供地政策,支持對地方經濟帶動作用大的現代服務業和惠及民生的旅游、養老等服務業項目建設。在工業園區內建設的物流、研發和工業設計等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可參照執行工業用地政策。逐年提高服務業項目數量在省市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比重。對省級服務業載體項目用地,各級政府在新增用地指標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鼓勵集約用地。通過挖潛盤活的城鎮存量土地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的土地指標,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騰出的土地,優先滿足服務業需求。鼓勵利用工業和倉儲用房興辦服務業,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途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對服務業企業單位用地面積財稅貢獻率高的,可由當地財政給予獎勵。

9.調整價格政策。嚴格執行服務業用電、用氣、用水、用熱與工業同價政策。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場、超市、餐飲、賓館、冷庫等無法避峰用電的企業,不再納入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范圍,并分步實施到位。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養老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的生活服務設施,學校教學設施和學生生活服務設施,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場所非經營性服務設施,用電價格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價格;用水、用氣、用熱價格執行當地居民價格。

10.拓寬融資渠道。擴大服務業企業貸款抵()押品范圍,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股權、特許經營權、應收賬款、收費權、動產等抵()押貸款業務。加快發展消費金融業務,滿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務消費領域的信貸需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積極發展供應鏈融資、物流融資、網絡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提高服務業企業在上市后備資源庫中的比重。支持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進行融資。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

11.強化人才支撐。鼓勵省內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調整或增設專業。開展服務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優先納入全省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繼續做好選派服務業企業青年管理干部赴美攻讀專業學位和服務業千人培訓工程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為服務業高端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提供落戶、子女教育、醫療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務,并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對引進的緊缺高端人才,經認定,由所在地政府或企業給予一次性安家費補助,企業補助安家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對在省內居住超過1年的,在子女教育、醫療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待遇。支持公辦的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機構,探索實行靈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機制。鼓勵高層次、高技能人才來我省創業發展,可由各地政府以企業成長性和經濟貢獻為依據,對其高層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適當獎勵。各級政府要加大對人力資源服務業的資金支持力度,開發滿足不同層次、不同群體需求的服務產品,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創新發展。

省政府獎勵對服務業發展和行業推動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專業人才,每年獎勵20名,由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簡政放權,優化環境

12.減少行政審批。省政府規章不得新設工商登記前置性審批項目;已經設定的,按照程序將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置性審批項目改為后置審批,其他一律取消。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登記機關直接核定企業經營范圍。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服務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一律實行備案制。省內房地產等企業可在項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義辦理項目審批手續、設立銀行賬號、交納有關稅費,可不再新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13.提高行政效率。進一步簡化登記、許可、立項、規劃、土地、環保、建設、衛生、消防等審批驗收環節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間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全面推行并聯審批制,相關職能部門要平行運作,必要時采用集中會簽會審制。能當場辦結的審批事項,要當場辦結;法律、法規有審批時限規定的,一律做到限時辦結。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凡是下級行政機關作實質性審查、上級行政機關只作程序性批準的審批事項,采取授權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級行政機關辦理。加快電子政務建設,積極推行網上咨詢、預審和審批。

14.規范市場秩序。實現政府職能從“重審批”向“重監管”轉變。對取消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制定針對性的具體措施,加強對市場主體和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取消的資質資格許可項目,制定職業標準或評價規范,提高相關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強監督。對通過備案制度或自由進入市場的服務業企業和個人,嚴格按標準進行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四、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15.打破行業壟斷。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允許各類社會資本平等進入各服務業領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發展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在設立登記、行政許可、建設、土地、稅費、金融、政府資金扶持和采購、醫保定點、資質認定標準、學科建設,以及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價格等各方面,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政策。在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職稱評聘、職業技能鑒定、進修培訓、科研課題申請招標、成果鑒定驗收等各方面,享受公辦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形式,參與相關公辦機構的改制重組。

16.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大攻堅力度,堅持分類施策。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完善過渡政策,加快轉企改制步伐;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形式。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積極探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

17.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盡保,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積極探索民辦非營利機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開展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教師社會保障與公辦學校同樣待遇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全省民辦教育、醫療機構推廣。

18.加快服務業綜合改革。支持國家和省級試點單位,在改革開放方面先行先試。省、市級權限下放可先在試點單位試行,支持試點單位在取消下放行政審批、優化流程和加強監管、創新機構編制管理等方面積極探索。對改革成效顯著的,由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獎勵。

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對行業協會、商會、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實行直接登記管理,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降低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登記門檻,實行登記、備案雙軌制。將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權限下放到設區的市,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權下放到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探索一業多會,引進競爭機制,激發行業協會、商會發展活力。

19.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鼓勵外資在我省以合資、合作方式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境外資本的股比限制。鼓勵外資興辦職業技能培訓、養老和社會福利機構,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機構。有序推進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產業對外開放。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在我省舉辦有關機構,按規定享受優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資發展金融保險、科技信息、現代物流、服務外包、旅游會展、評級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品牌創意、人力資源等現代服務業。放寬對外商投資小額貸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實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訴協調機制。

20.擴大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繼續支持運輸、旅游、對外勞務及工程承包等勞動力密集型服務出口,加快發展文化、教育、醫療和研發設計等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服務貿易,提高服務貿易在對外貿易中的比重。鼓勵服務貿易企業到境外設立經營網點。大力發展服務外包城市、園區和企業,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服務外包領軍企業。

21.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各地引進的國內外企業總部、地區總部、采購中心、研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和結算中心等,其建設項目優先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優先納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其自建、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各級政府可給予資金支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給予免征;對其高管人員,當地政府可給予獎勵。對新引進的和省內新入圍的世界500強、國內綜合100強和服務業100強企業總部、區域和功能性總部,由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激勵創業,推動創新

22.支持服務業自主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在財政扶持、稅收優惠、公共服務、金融服務和產業引導上更多向小微服務業企業傾斜,推動全民創業。各級政府要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自主創業培訓和輔導,幫助個人創辦小微服務業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多渠道開拓市場。對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服務和創業服務等類型的社會組織給予注冊。利用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部分建立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創業和小微服務業企業發展,給予小額擔保貼息和促進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等。提高創業補貼標準,加大小額擔保貸款支持,深化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加強創業指導服務。各級政府要大力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舉辦民營博物館和文化館,并支持相關領域的創業就業,對相關企業和項目建設給予資助。加大扶持力度,促進家庭服務業,社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民辦非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放寬小微服務業企業市場退出規定,延長休養生息時限。支持個體工商戶轉為小微企業,稅負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的補助。

23.支持服務業企業創新發展。允許服務產品、商業模式創意方案和其他可評估、可轉讓的無形資產折算為企業股份。支持服務業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扶持發展電子商務平臺和園區;鼓勵服務業相關企業申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國家、省市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制定省級服務業創新團隊認定辦法,被認定的省級創新團隊由省政府公布,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國家和省創新團隊實施的項目給予資助。

24.支持企業剝離非主營業務。鼓勵生產制造企業將研發設計中心、重大產業技術創新平臺,信息、物流、售后和社會服務等業務組建成為專業化的法人企業。剝離后的服務業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可暫不辦理土地變更手續;稅負高于原稅額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補助;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給予減免。

25.支持品牌和標準化建設。對新獲得國家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的服務業企業,組織制定服務行業國家標準和開展國家服務業標準化試點項目的企業,由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扶持培育陽光大姐、銀座超市、臨沂物流等一批本土服務業名牌。制定振興“魯菜”發展規劃,加快“魯菜”開發創新,提升品牌形象和餐飲市場占有率。

26.支持服務業集群集聚發展。完善省重點服務業城區、園區、企業認定和動態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培育辦法,經省政府認定的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由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并適當安排部分建設用地指標予以支持;對示范區內的現代服務業建設項目,給予優先扶持。

六、加強領導,強化考核

27.加強服務業工作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與服務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相適應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推進機制。完善省服務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強化重點產業和重點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發揮好對服務業工作組織協調、統籌規劃、推進重點產業發展、研究解決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的作用。各級政府和各部門要健全服務業領導和工作機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形成發展合力。

28.加大服務業績效考核力度。提高服務業在各級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體系中的權重。完善服務業發展年度目標和重點工作責任分解制度,明確各市、省直有關部門責任分工,確保各項任務目標落到實處。修訂完善對各市、縣(市、區)、省直有關部門和服務業載體單位績效考核辦法,建立科學有效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和獎勵機制。對發展服務業成績突出的單位,省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29.完善服務業統計制度。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省服務業發展水平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制度,大力推進服務業全行業統計。加強服務業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統計工作,完善對服務業重點產業、新興產業的統計,建立行業統計和運行監測分析季報制度,促進統計信息的交流與資源共享,提高統計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對企業或企業集團以及其他機構內部服務單位的增加值進行分類評估。參照市場租金,科學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虛擬租金水平。加強各級、各部門服務業統計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提高統計調查和數據分析能力。

30.強化典型示范帶動。鼓勵各地創先爭優,積極在發展方式、改革開放、優化環境、政策扶持、自主創業、企業創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發現、扶持和培育一批先進典型。認真總結各地服務業發展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推廣,強化典型引領。

按規定程序抓緊清理修訂與本意見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配套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督導本意見執行情況,協調推動各級、各部門加大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取得實效。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3111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

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2]32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創造民間投資發展的良好環境,完善相關保障機制,進一步壯大我省民間投資規模,激發民間投資潛力,提升民間投資發展水平,切實發揮好民間投資對于擴大內需、穩定增長、調整結構、改善民生的促進作用,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運輸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受讓收費權益等多種形式參與公路項目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高速公路擬建項目招商引資和已建成項目轉讓收費權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經營,可以與高速公路主體工程作為一個整體項目招商引資,也可單獨招商引資。

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港口碼頭、港口客運站、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

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綜合運輸樞紐、物流園區、運輸場站、內陸“無水港”、城市停車場設施等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民間資本投資的客貨運場站、交通物流園區和城市停車場設施與國有資本投資項目享有同等待遇。

4.除《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民用運輸機場、通用航空、航空貨運和地面保障服務等基礎設施項目。

5.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道路運輸、城市客運、水路運輸和輔助保障等交通運輸服務領域。

6.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建設鐵路干線、客運專線、城際鐵路、城市快速軌道、煤運通道和地方鐵路、鐵路支線、專用鐵路、企業專用線、鐵路輪渡及其場站設施等項目。鐵路工程建設領域對民營企業和其他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確保公平競爭。

7.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以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鐵路非運輸企業改制重組。

8.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鐵路行政審批事項,凡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可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實行行政審批。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能源基礎設施領域

9.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能源項目建設和運營,對列入國家和省能源規劃的項目,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國家重點能源項目建設。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能源資源勘探開發。繼續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煤炭資源勘探、開采和煤礦經營,建設煤炭地下氣化示范項目;支持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煤層氣、頁巖氣、油頁巖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項目,投資建設煤層氣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

11.鼓勵民間資本發展煤炭加工轉化產業。支持民間資本繼續投資煤炭洗選加工產業,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和運營煤制氣等煤基燃料示范項目。

1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建設。支持民間資本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投資建設石油和天然氣干線管道項目;以多種形式建設石油和天然氣支線管道、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巖氣管道、區域性輸配管網、液化天然氣生產裝置、天然氣儲存轉運設施等,從事相關倉儲和轉運服務。

1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民間資本擴大投資,以多種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余熱余壓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火電站脫硫、脫硝裝置的建設、改造和運營。

14.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新能源領域。繼續支持民間資本全面進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鼓勵民間資本擴大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領域投資,開發儲能技術、材料和裝備,參與新能源汽車供能設施建設,參與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和太陽能示范村建設。

15.完善資源配置機制。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的權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合規成為大型煤炭礦區開發主體以及煤層氣、頁巖氣、油頁巖等非常規油氣開發主體。水電、風電等特許開發權的配置,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限制民間資本進入。

16.完善價格支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同等享受可再生能源發電、煤層氣(瓦斯)綜合利用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大用戶直接交易。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競價上網試點。放開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

17.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河道整治、水庫、灌區、農村供水、水土保持、水電站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18.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水庫、河道蓄水工程以及農村供水工程、公益性農田灌排工程,同等享受省里其他同類工程的補助政策。

19.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對民辦民營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合理制定基準價格,擴大上下浮動幅度,為供水、用水雙方提供更大的協商空間,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

20.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水電站工程,同等享受國家對小水電建設的補助政策,電價與其他國有水電站價格同價,并享有優先并網的權益。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21.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利用自籌資金或結合生產建設活動,申報開展土地整治項目。經驗收合格后,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的,如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異議,經鄉()政府批準,可以承包或租賃等方式確定給民間投資主體使用;屬于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可優先確定給民間投資主體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補貼或獎勵的方式,實行“先建后補()、以補()促建”,對民間資本投資主體進行補貼或獎勵。

22.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對于難以確定復墾治理義務人的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和廢棄礦山,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主體通過招標掛牌等方式參與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治理項目經驗收合格后,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可優先確定給民間投資主體使用。

2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鼓勵民間資本自主組建勘查單位,申請勘查資質,開展地質勘查。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逐步形成以社會資金為主的多渠道投入新機制。促進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不區分國有和民營,依法保護申請人“在先權”,為民間投資提供平等的政策平臺。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合作,勘查成果按照投資比例和合同約定轉讓,民間資本有勘查成果優先購買權。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市政事業領域

24.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BOT等方式,參與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等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與運營,與其他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對民間投資主體另設附加條件。凡是實行優惠政策的市政領域,其優惠政策同樣適用于民間投資主體。

25.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選擇制度,在招標、評標等環節中,平等對待民間資本,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程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者,為民間資本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26.完善市政產品價格形成和財政補貼機制。嚴格市政公用產品和成本核算管理,完善民間資本參與經營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價格政策。各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應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及時撥付相關補貼,使民間投資主體能夠補償經營成本、取得正常收益,增強市政公用事業自我發展能力。因承擔社會公益性任務增加成本或價格倒掛造成政策性虧損的,政府應予以補貼。

()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27.鼓勵民間資本根據市、縣(市、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其中,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約定回購。

28.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對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保障性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給予積極支持,各級政府要根據《山東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11138)規定的貼息幅度及年限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支持民間投資主體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

29.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和《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30.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醫療機構,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民間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積極穩妥地把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度降低公立醫院比重,促進公立醫院合理布局。

31.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

32.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提供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制劑,免征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按照政府規定的相關價格政策執行。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納稅,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

33.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職業技能鑒定、人才選拔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待遇。

()鼓勵民間資本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

3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教育事業發展。將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規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領域。

35.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政策措施。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學校設置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落實民辦學校教師有關待遇,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收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

36.鼓勵民間資本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探索建立民辦高校分類管理制度,界定區分民辦高校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標準,逐步形成完善的非營利性與營利性民辦高等教育分類管理體制。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37.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水平。

38.綜合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和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通過以獎代補、建設補助或運營補貼等方式,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給予支持,鼓勵帶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文化、旅游和體育產業發展

39.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在投資核準、信用貸款、土地使用、稅收優惠、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充分利用“三個一百”的載體,培育民營文化產業大項目、大企業、大集團、大園區。

40.鼓勵支持民營文化企業積極參與文化產品出口、申報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以及政府文化項目采購和招標、投標。

41.引導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各級政府確定投資開放的旅游資源,對民間投資主體不設置附加條件。加大對民營企業金融、財政、土地支持力度,支持采取合作開發、租賃開發、包片開發、整體開發等多種形式開發大型綜合旅游景區。支持各類企業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加快培育和發展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民營骨干企業,形成一批具有市場核心競爭力的大型旅游企業集團。

42.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投資體育產業,興辦國家允許的各種體育經營企業,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基礎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積極培育民間資本體育中介市場。民營企業從事體育健身、競技表演等活動,在土地征用、稅費減免、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43.各級金融監管機構要鼓勵各類投資者平等競爭,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服務、指導,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對各項經營和審慎指標較好、支農特色明顯的村鎮銀行,優先支持其下沉營業網點,到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對存貸比、農戶貸款及小型微型企業不良率等指標作差異化考核,以支持新設立村鎮銀行發展。

44.支持公司治理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風險防護能力強的民營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改制設立為村鎮銀行。

45.支持資金集中度達到一定程度、有較高的財務管理水平且符合準入條件的民營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

46.支持主營業務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民營企業以及民營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投資金融租賃公司。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47.鼓勵民間資本在批發零售領域發展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和自愿連鎖,支持其開展品牌建設。鼓勵民間資本發展電子商務。

48.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業重點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從事社會化物流服務,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快遞、城市配送、冷鏈物流、醫藥物流、再生資源物流、汽車及家電物流、特種貨物運輸、大宗物資物流、多式聯運、集裝箱、危化品物流、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等物流業領域。

49.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基礎設施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運輸、倉儲、配送、分撥、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園區等領域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商貿功能區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水聯運、公鐵聯運、公水聯運等轉運中心設施建設。

50.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做大做強。推動民營企業加快向物流企業轉變,積極支持民營物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切實發揮行業協會在支持民營物流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民營物流企業健康發展。

51.切實減輕民營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符合條件的民營物流企業同等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政策。民營物流企業同等享受已經出臺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

52.加大對民營物流企業的用地支持力度。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物流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對于以物流業為主的城市功能區和園區,細化規劃功能分區,按國家標準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按照不同地類和土地使用標準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義圈占土地和實施整體供地,增強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市場競爭能力,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53.完善資質審批管理。對于法律規定或國務院未明確要求必須由法人機構申請的資質,由民營物流企業總部統一申請獲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向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獲得。

54.簡化注冊經營手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物流企業,在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經營審批手續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持企業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六、積極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55.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吸納有資金、技術、管理經驗、銷售渠道的民營企業及其他社會資本,采取改組、聯合、兼并、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實現資本有序流動、資源有效配置。

56.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加快國有資本證券化步伐,促進產權主體多元化。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的發起設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增資擴股。

57.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輔業改制和非主業資產剝離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在國有企業輔業改制、剝離非核心業務工程中,與國有企業共同組建設立專業化的生產性服務企業,或參與重組整合,盤活資產,做專做強。

七、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58.鼓勵民間資本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多種方式投資發展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材料、新醫藥和生物、新一代信息技術、海洋開發、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動全省工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創業投資,省級創投引導基金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吸引帶動民營企業參與投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防軍工建設,參與航空、航天、核電、海洋工程、游艇、北斗衛星應用等軍民結合產業發展。

59.大力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引進人才。支持民營企業加快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中心等研究機構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承擔或參與國家或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的建設任務。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和省相關科研和產業化計劃,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或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新產品的市場示范應用。

60.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認真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條件的,按照費用的15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150%進行攤銷。企業因技術升級需要而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1個納稅年度內,符合規定條件的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合作

61.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中的重要作用,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境外投資。支持民營企業重點在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優勢產能轉移、海外工程承包、高端勞務輸出、跨國公司培育、國際市場開拓、高新技術研發等領域加強投資合作。

62.完善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積極落實好企業境外繳納所得稅稅額抵免政策,鼓勵國內銀行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流動資金貸款、銀團貸款、出口信貸、并購貸款等多種方式信貸支持,積極探索“內保外貸”及以境外股權、資產等為抵()押提供項目融資。

63.簡化和規范對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對于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采取填寫項目申請報告表的方式予以核準,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

九、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健全完善法規制度

64.清理和修訂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政策時,要及時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要建立健全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體系,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出的維權主張,有關部門要公平對待,按規定盡快處理。

65.清費治亂減負,優化民營企業經營環境。加大涉企收費減免力度,落實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貫徹好小型微型企業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各項收費優惠政策。研究建立收費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強化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加強壟斷性經營服務價格管理,規范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經營服務價格行為。規范金融服務價格行為,鼓勵商業銀行提供免費服務,督促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義務,開展商業銀行收費專項檢查,減輕商戶負擔。

()安排政府性資金時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66.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時,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于民間資本投資政府鼓勵發展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高新技術、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領域建設項目,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借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及國際商業貸款等。

67.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于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采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

68.在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審核時,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于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加大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支持力度

69.引導金融機構提升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水平,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考核標準。

70.優先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授信占該行轄內所有授信企業的70%以上,且最近6個月月末平均向小型微型企業授信余額占該行轄內企業授信余額10%以上的,可以一次申請籌建23家同城支行。

71.拓寬直接融資渠道。調整完善企業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工作的培訓和輔導,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資平臺,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完善創業投資扶持機制,支持初創型和創新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引導支持企業利用企業債、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72.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稅發〔201253),對民間資本和國有資本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要做到一視同仁。要樹立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理念,切實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自主創新等領域的六大類33項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執行到位,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放寬民間投資企業登記條件

73.試行民間投資企業“零首付”登記,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許其申請免繳首期注冊資本,股東在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付不低于20%的注冊資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余額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清。對民間投資企業申請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未列的經營項目,且法律法規和政策未禁止的,積極予以支持。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貿易企業,可以不核定具體經營項目。

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

74.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監測分析。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應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重點分析民間投資的區域分布特征、行業結構變動、跨區產業轉移等情況,科學判斷民間投資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調整完善相關投資政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重點分析本行業民間投資的生產經營狀況、增長速度、結構變化、投資能力等情況,認真分析本行業相關政策對民間投資的影響,適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有關行業協會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業的民間投資信息,做好匯總整理和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并向社會發布,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

75.鼓勵和引導工程咨詢機構服務民間投資。加強決策咨詢服務,為民間投資提供可行性研究、融資咨詢等決策階段的咨詢服務,并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涉及經濟安全、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力度。鼓勵民間投資者以全過程管理方式選擇工程咨詢服務,并按照民間投資者的需求,對民間投資的項目策劃、融資方案、風險管理、經營方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提供包括決策、準備、實施、運營在內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拓展服務領域,在民間投資者關注的統籌城鄉、新興產業、資源能源綜合利用及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等領域的發展方向研究、投資機會研究、工程風險評估咨詢、工程合同糾紛調解等新領域業務,為民間投資提供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服務。

76.做好民間投資信息引導工作。加強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投資管理規定等相關信息。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互聯網門戶網站,集中公開民間投資信息。認真做好民間投資政策的信息整合和宣傳解讀工作,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宏觀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趨勢,減少盲目投資、減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77.規范民間資本投資行為。民間投資主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規范投資行為,依法經營管理,切實遵守和維護好市場秩序。要認真履行投資建設基本程序,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審批、環保、用地、節能等規定。要逐步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行業自律,并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十一、工作要求

78.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鼓勵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責任主體,各有關部門是加快民間投資發展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把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擺到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目標,抓好貫徹落實。

79.提高服務水平。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清理和規范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行政審批時限,不斷健全服務民間投資發展的長效機制。各相關部門要注重配合,強化協作,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推進民間投資工作的合力。

80.做好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民間投資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創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機制,及時跟蹤政策措施的具體落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確保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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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王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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